(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ど缁峁怖娌袷氯ㄒ娴?br />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合法民事权益的;
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采用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书面记载。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书面确认,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八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人员代为提出申请。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1号站娱乐网页手机版 www.n27ik.com.cn 1号站娱乐网页手机版 1号站娱乐网页手机版 www.n27ik.com.cn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民事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保证所提交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二)法律援助的受理和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2、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4、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ど缁峁怖娌袷氯ㄒ娴?;7、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变更决定,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单 位 |
地 址 |
负责人 |
电 话 |
武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处 |
武汉市发展大道415号 |
陈汉君(处 长) |
027-82658051 |
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 |
武汉市发展大道415号 |
潘湘南(主任) |
027-82658097 |
黄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办公室 |
黄石市环湖路30号 |
陈 杨(主 任) |
0714-12348 |
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
黄石市环湖路30号 |
陈 杨(主 任) |
0714-12348 |
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 |
茅箭区河北路32号 |
秦 毅(主 任) |
0719-8663022 |
宜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 |
宜昌市西陵区学院街街14号 |
柴惠玲(科 长) |
0717-6730782 |
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 |
宜昌市西陵区学院街街14号 |
杨 欣(主 任) |
0717-6775310 |
襄阳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 |
襄阳市襄城区南街9号 |
张发保(主任) |
0710-3520661 |
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
襄阳市襄城区南街9号 |
张发保(主任) |
0710-3520661 |
黄冈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 |
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95号 |
段久红(科长) |
0713-8612161 |
黄冈市法律援助中心 |
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95号 |
曹长春(主任) |
0713-8612161 |
孝感市司法局法律工作科 |
孝感市城站路95号 |
张文斌(主任) |
0712-2857010 |
孝感市法律援助中心 |
孝感市城站路95号 |
张文斌(主任) |
0712-2857010 |
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
咸宁市咸安区潜山路3号 |
徐利民(主任) |
0715-8266017 |
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 |
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15号 |
张 斌(主任) |
0724-6036996 |
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
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
金焰良(负责人) |
0711-3382613 |
随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 |
随州市沿河大道浮缨巷1号 |
刘克付(主任) |
0722-3263226 |
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
随州市沿河大道浮缨巷1号 |
刘克付(主任 |
0722-3263148 |
恩施州法律援助中心 |
恩施市东风大道一巷1号 |
谭 萍(主任 |
0718-8230457 |
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 |
仙桃市沔阳大道16号 |
黄 华(主任) |
0728-12348 |
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
潜江市江汉路共建巷5号 |
陈永灿(主任) |
0728-6232769 |
